李可
  一位非常要好的法官朋友告訴我,他非常厭惡肥胖的女人,更不喜歡長鬍鬚的女人。在一宗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案件中,雖然從法理上他支持原告應當享有生育權,但是當他見到原告時,發現她竟然是一位長鬍鬚的胖女人,於是他果斷地駁回了其訴請。另一位非常要好的法官朋友也告訴我,她非常討厭禿頂的男人,更不喜歡沒長鬍鬚的男人。在一宗離婚案件中,在進行書面審查時,她非常同情作為受害人的男方,但是當她在庭審時看到對方竟然是一位禿頂、光唇的男人時,她不由自主地改變了立場。
  無論是同事、朋友,還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來,這兩位法官不僅學識淵博、經驗豐富,而且一向作風正派、公正無私。這些偏好是因為我是他們的密友才告訴我的。當寫下這些文字時,我感覺自己是在做一件背叛朋友的勾當。但是出於良心,我還是忍痛把它泄露給公眾了。我希望我的法官密友在看到這些文字時能夠原諒我,但我早已做好了他們跟我絕交的準備。
  當然,我們可以指責上述兩位法官立場不堅定,以一己偏好取代了法律正義,但是如果不是因為多年的信任,我又何以能知道他們是基於如此“見不得人”的偏好作出那個判決呢?可以揣測,我的法官密友的同事、院領導、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就沒有我這樣的機會,得以在私人交往中知悉對方作出判決的真正動機。
  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,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,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,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,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行政訴訟法第7條也規定,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。很顯然,基於當事人的外貌、體徵、衣著、氣味、語言、談吐、文化、財富等個體因素產生的偏見而作出的判決,當然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,更有違法官的良知良能。但是,法官在作出上述判決時,往往是不由自主,甚至是下意識或未意識的。也就是說,在很多情況下,法官自認為是基於法律、正義和良心作出判決的,連他自己也不知道,自己實際上是基於上述偏見而作出判決的。
  寫到這裡,我想提出一個小小的建議,即法官應當定期向任職的法院報告其偏好,這樣法院就可以針對當事人的各種具體情況,選擇無礙公正裁決的法官擔任獨任審判員,或組成合議庭。當然,法院也應當保護法官的隱私,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泄露其偏好。(作者為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  (原標題:防止個人偏好造成司法偏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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